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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居民区非居住房可创业企业注册门槛一降再降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1-27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创业,市场准入门槛将进一步降低。市工商局指出,由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苏州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本市企业住所登记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除企业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执行。《办法》明确提出放宽条件,居民小区非居住房可作为企业住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也可以作为企业住所。此外,“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政策也将释放更多资源。

《办法》兼顾释放住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市工商局指出,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加强后续监管而非在事先准入上限制。《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住所本身的登记要求:除了违法建筑、涉及安全的专用部位不可作为住所,居民小区会所应符合规划或经一定比例业主同意以外,其他非居住用房均可以作为企业住所;城镇居住用房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也可以作为企业住所。

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破解制约投资的创业场地资源瓶颈,《办法》规定了“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等内容。“集中登记”允许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在集中登记地的企业或者企业间有投资关系的,其相关住所登记可以“一址多照”,即一个门牌号或者室号登记可为多个企业的住所。

市工商局指出,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改革方案》提出的“宽进严管”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各政府部门依职权对企业住所进行监管,明确职责,加强对住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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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苏州 居民区 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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