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资讯 > 苏州易找房会计谈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苏州易找房会计谈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4-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52号)规定,达到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苏州易找房会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是苏州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的财税服务公司,公司拥有工商,税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并与工商、税务、银行及政府部门建立起密切的苏州关系,可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务税务、外贸出口、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侵权,请提供相关证明,可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关键词: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增值税办理申请 增值税纳税人
上一篇:易找房财务讲讲:代理机构社保代办的种类有哪些
下一篇: 代理记账公司是怎么记账的 终于明白为什么这么多公司找代账了
咨询热线:18915720699(客服快速响应)
在线咨询:点击发起人工客服会话>>>
在线预约:点击即可人工预约服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