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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被列入“非正常户”企业,不要超过三个月!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5-16

回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件失效,其应缴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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