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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般纳税人,为什么当期认证了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5-18

提问:今年新成立的商贸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目前就是2名职工,当期开具了销售发票,也有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但是税局答复是当期认证、当期不得抵扣。怎么回事?

答复: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购进的进项用于简易计税、福利、个人消费等,但是根据你的介绍,你公司之所以当期认证、当期不得抵扣,原因在于你属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因此,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应在次月比对相符后抵扣。

政策一: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政策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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