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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施行新规啦!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9-11-05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2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2年版)》《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2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2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2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2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2年第23号)同时废止。
苏州公司注册-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2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2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2年2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苏州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苏州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苏州税务总局出台了苏州自由贸易易找房本性支出税前扣除、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2年版)》和《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2年版)》进行了修订,并制发《公告》。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2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落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增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3.为落实苏州自由贸易易找房本性支出扣除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是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二是增加“苏州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苏州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苏州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苏州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4.为落实苏州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苏州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5.为优化填报口径,将《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二)修订《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2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2年版)》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优化填报口径,将“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2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2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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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苏州税务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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