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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购买年货发放员工,视同销售货物吗?有何政策依据?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2-07-16

疑问

苏州企业购买年货发放员工,视同销售货物吗?有何政策依据?

答复

1、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无需计提销项税,但是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

2、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因此所有权已经离开企业转移了,既要按照售价视同销售收入、也要按照进货价视同销售成本。

参考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参考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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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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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苏州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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