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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苏州企业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这样做真的太简单了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2-07-16

如何平衡公司的长期“其他应收款”?这些其他应收款大部分无法收回。将它们用作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应该有许多实际的挫败感。今天,大白将为朋友们谈论其他与应收税款有关的事宜。

长期应收账款

1.凭票付款并不意味着要找到补票

会计师有着根深蒂固的“凭单记账”概念。许多会计师最初的想法是找到要退款的发票,但他们为找不到合理,合理和合法的发票而感到沮丧。因此,他们想到了“邪恶的方式”,并找到了发票的替代品。这种做法显然是非法的,因此会计师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

2.您可以输入没有发票的帐户

如果没有发票该怎么办?不用担心,无需发票即可记入贷方。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应付账款,也可以以支出的名义入账,但是这部分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进入帐户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小票等。

3.如果无法核实实际发生的费用,则有可能被视为逃税

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既没有发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账款是支出。这时会计师必须在会计上保持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处理这些支出,除了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支出外,它们还可能面临被视为逃避个人税的风险。

4.提取坏账

除了做费用报销外,还可以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其他应收款也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做账与计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针对长期应收账款,应分类处置,属于费用的需费用化;属于薪酬、分红的,应补交个税;实在收不回来的借款,会计做账时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但要注意,计提的坏账不一定能得到税务的认可,在汇算清缴时要记得纳税调整。

5.大股东贷款

为了避免征收个人税,有些股东将工资,奖金和股息与其他应收款长期挂钩。这恰恰是税收惩罚的“聪明”。另一种情况是股东从公司那里拿走钱。这是非常敏感的事情。如果数量相对较大,则以上任何一种处理方法均不适用于此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未归还股东贷款且无法证明该笔贷款已用于生产经营,则将其视为股利。

大股东债务的三大风险是私营企业的“家庭财务”现象,是一种慢性病-老板的钱是公司的钱,而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借钱而无法偿还债务和长期债务的大股东可能面临以下三个风险。

一种是债务风险。偿还债务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大股东或两个大股东,公司将不会主动向大股东索赔。公司拥有股份变更后,第三方股东可能会要求大股东归还欠公司的债务。

第二是税收风险。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未偿还超过一年的股东贷款,且不能证明其用于生产经营,则将其视为股息,应按率20%。

第三是违法风险。如果大股东向公司借款,则程序不完整,很容易引发刑事责任。

为防止上述三种风险,建议在借款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以获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并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的。私人行为;或签订贷款协议,就贷款利息,贷款期限和企业每月应计贷款利息达成协议,并阐明贷款的性质。当然,我希望大股东能够区分公苏州私人,并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消除此类风险的最佳方法。

长期应付账款问题

1.我公司有应付帐款。已经超过两年了,交易对手单位也失去了联系。会计是否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将应付账款以这种方式转入营业外收入,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回回答:如果两年未与公司联系,则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增值税,但需要将其计入总收入以进行计算和计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企业总收入为总收入。包括:

(一)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花红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苏州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收入,除第六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收入外。企业所得税法。收入,包括公司资产盈余收入,过期包装存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已处理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外汇收入等。

2.增值税改革后,长期账户余额有哪些风险?怎么处理呢?长期记入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的风险是什么,如何处理?

回回答:对于长期账户余额,应定期对账并清算。

其他应收款持有时间较长,支付的内容不同,存在以下风险:

(1)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涉及增值税的支付。

(2)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贷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视为向个人股东分配股利的20%的税金。

(3)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员工的个人贷款并用于购房或其他用途,则视为缴纳了工资税。

预付款帐户需要根据组建原因进行不同处理。

(1)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则可以视为资产损失。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特别声明。

(2)如果已经发生了实际的货物或相关费用,但是尚未获得发票并且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则建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注意:由于尚未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相关费用不包括在税前。

如果确认无法付款,则应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息)应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您需要注意:如果支付利息和股利的交易对手是自然人,则它也可能涉及预扣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来自各种用途和资金借贷的收入,包括金融产品(包括到期日)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保证收入,报酬,资本占用费,补偿等),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收入以及购回销售的资金商品利息收入,从融资融券和证券借贷中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通过融资出售和租回,开票,利息罚金,票据贴现,转贷等获得的利息和利息收入,均受此限制。根据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2.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处理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外)的长期长期不还款的处理。

如果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其投资企业借钱(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外),而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归还也未将其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则其未偿还贷款可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其他公司人员向公司借款以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注册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其他公司人员,并且在贷款之后无法归还贷款借款年末应依法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收入,应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收入,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并按照“利息,股利,分红”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息收入”;对企业其他人员的上述收入,按照“工资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当期会计科目将属于纳税人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分配给个人的名字,收入所有者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利和红利所得分配给个人时,应视为已按照税法的规定扣留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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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其他 大股东 风险 公司 收入 贷款 发票 借款 企业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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